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12MA49QA765R
负责人:苏建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世纪华府小区双子座附楼一层06号
2022年6月6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临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机制砂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资产评估报告》(鄂金资估字(2022)第202205105号)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1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2〕1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1“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在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贰佰叁拾柒元整。
限于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7日
站点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18 鄂ICP备05017375号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42071499007-00001 主办单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27)60281828 地址:鄂州市文苑路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