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1〕62号

日期:2021-12-06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162

 

湖北森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4MA49LGUL3D

法定代表人:徐正杰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百子畈村一组四号楼独单元二层东户

 

湖北森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于20211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117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82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临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碎石加工生产线未履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5、现场照片

6、湖北森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中铁十二局场道四标褥垫层工程三号山加工设备投资清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你公司于20211111日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理由:1、公司纯粹是做劳务施工,所加工的石料全部用于场道四标褥垫层工程,没有对外进行销售;2、公司完全根据三号山取土规则来执行;3、公司作为分包商,在石料加工过程中没有事先取得环评许可,违规加工的责任应当由总包单位承担。

我局审议认为:1、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程序合法;2、对你公司陈述申辩的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在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捌佰元整”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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