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3-04-25

 

   *咨询电话:0711-3281838(局办公大楼二楼环评审批科)*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许可对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单位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

2、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4、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进行现场监测和调查,并向市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调查报告》;

5、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实;

6、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有关要求。

申办材料:

1、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六份;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二份;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总结一份。

许可程序:

 一、受理与审查:监管科(工业项目)、科技生态科(非工业项目)

(1)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的同时或者需要试生产的须在试生产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竣工验收,并领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2)检查、督促申请人落实环评文件和批复的要求,对于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措施;

(3)审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评文件和批复要求;

(4)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实现达标排放污染物;

(5)成立验收组,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形成验收意见;

(6)对于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分管局长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和理由。

二、决定:分管局长

(1)审查复审意见和有关材料;

(2)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审批的决定,对于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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