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化指引清单(2021版)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 事项名称 |
审批单位 |
办事 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审查标准 |
审查依据 |
一、由申请人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66项,因政策调整,比鄂州发改体改〔2021〕49号文中减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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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市级权限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市发改委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项目申请报告的详细编制要求参见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模板,具体可见《省发改委关于规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九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684号 |
2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市发改委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1.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3.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
1.《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 2.《工程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
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市发改委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1.分析评价依据。 2.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3.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 4.对所在地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 3.《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17〕3号 4.《鄂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鄂州发改环资〔2017〕273号 |
4 |
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审批 |
市教育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1.注销公告情况; 2.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3.缴付所欠税款; 4.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5.支付清算费用; 6.人员安排; 7.分公司和对外投资(非公益类); 8.会计资料保管; 9.剩余财产分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订)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62号) |
5 |
出具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市教育局 |
7个工作日 |
执行《鄂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 |
按照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执行。 |
《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 |
6 |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市公安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1-2012)第5.1.1.2条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1-2012) |
7 |
出具爆炸物品仓库安全检测报告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市公安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1.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2.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3.GB50154地下及覆盖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4.AQ8001安全评价通则; 5.AQ8002安全预评价导则; 6.AQ8003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7.GA837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8.GA838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法》; 10.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
8 |
出具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检测报告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市公安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6.21条、第6.2.2条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
9 |
出具资金、资产有效证明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市公安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6.21条、第6.2.2条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
10 |
出具验资报告 |
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5个工作日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不低于3万元注册资金。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3.《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
11 |
出具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市人社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实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12 |
出具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矿业权出让评估报告) |
采矿权登记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原则上一个月完成,情况复杂的除外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不进行审查,网上公示无异议即可 |
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 2.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山矿产资源量核实俭测有关文件的通知》鄂土资办〔2003〕257号; 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检测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5〕74号; 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核实检测工作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70号);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8号); 6.国土资源部〔2008〕163号文《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7.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范总则(GB/T13908-2020); 8.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2020); 9.《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15号); 10.《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11.《饰面石材矿产地质查规范》(DZ/T0291-2015); 12.《矿产地质查规范建筑用石料》(报批稿); 1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 |
13 |
非金属采矿权储量核实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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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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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勘测定界及技术报告书编制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1.测定界成果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测定界技术标准》。 2.测定界图图件中勘测界线、界址点、界址点间距、面积准确。 3.坐标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2000坐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标准》 |
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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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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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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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土地价格评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租赁)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个工作日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1.程序合法。审查评估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估价报告记载的估价提起人是否适格,估价机关的确定是否合法,估价机构和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估价资格,估价人与一方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估价过程操作是否规范等。 2.形式合法。估价报告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估价结论是否有合理的分析过程等。 3.内容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成果内容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房地产估价规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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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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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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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规划修改方案及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九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第二(三)条 |
18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由属地政府纳入区域性统一评价 |
1.《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意见》(鄂政发〔2019〕25号); 2.《鄂州市加快推进标准地出让的实施办法》(鄂州政办函〔2020〕44)。 |
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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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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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1.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6〕41号) 2.符合《湖北省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技术规程》(试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通知》(鄂建文〔2016〕41号); 3.《湖北省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技术规程》(试行) |
20 |
地形图测绘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成果应符合《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21 |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核发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深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关于方案设计的深度要求;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内容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1.《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2.《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函〔2016〕247号) 3.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
22 |
规划放线、验线 |
建设工程(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核发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工程测量规范》 |
1.《测绘法》; 2.《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3.《工程测量规范》 |
23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地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建筑设施审批的初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1.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是否符合《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编写指南》(鄂林资〔2015〕118号)编制要求; 2.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
24 |
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报告编制 |
林木采伐、木材运输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1.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报告是否符合《湖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鄂林规范〔2020〕125号)编制要求; 2.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报告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森林法实施条例》; 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4.《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5.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 6.《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
25 |
建设项目竣工测量 |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成果应符合《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2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1.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及有关技术规程要求。 2.编制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且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单位主持编制,并由该单位中的一名编制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 4.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和本人的基本情况信息。 5.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通过信用平台提交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应当由信用平台导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
27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市生态环境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1.符合《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及有关技术规程要求。 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四)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七)论证结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
28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市住建局 |
特大型工程15个工作日、大型工程10个工作日,其他工程7个工作日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
29 |
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涉路施工活动的 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形式审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30 |
公路设计方案编制 |
提供设计方案,形式审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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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公路施工方案编制 |
提供施工方案,形式审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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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市管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
市交通运输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1.是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 2.是否按《编制办法》等规定的章节和内容进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其初步设计文件相关内容是否完备(公路项目设计文件由总体设计、路线、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其他工程、筑路材料、施工方案、设计概算十二篇和附件组成;水运项目分港口和航道项目主要由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与材料、工程概算、设计图纸四个篇章构成,略有差异)。 3.专家详细评审其《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包括总说明、建设方案、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相关内容是否完整,综合评审项目设计文件内容是否符合现行规范和相关规程的要求后,给予评审意见。 |
1.《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2.《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3.《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
33 |
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 |
市交通运输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1.是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 2.是否按《编制办法》等规定的章节和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内容是否完备(公路项目设计文件由总体设计、路线、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其他工程、筑路材料、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图预算十二篇和附件组成;水运项目由总体设计、总平面、建筑物等相应篇章构成,略有差异)。 3.专家详细评审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包括总体设计、建设方案、建设内容、施工图预算等相关内容是否完整,综合评审项目设计文件内容是否符合现行规范和相关规程的要求后,给予评审意见。 |
1.《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2.《水运工程施工图文件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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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港口经营许可(除国际集装箱装卸、港口理货、港口滚装[不含载货汽车滚装]业务) |
市交通运输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
35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港口经营许可(除国际集装箱装卸、港口理货、港口滚装[不含载货汽车滚装]业务) |
市交通运输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要求,需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业务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具备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业务安全评价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违规开展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予以曝光,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复(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下、内河1000吨级以下的危险货物码头建设项目。) |
市交通运输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3)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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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出具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
道路旅客运输证配发、年审 |
市交通运输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车辆运营证核发、年审 |
市交通运输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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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配发、年审 |
市交通运输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四条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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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危险品运输车辆罐体检测报告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3.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 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四条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
38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 |
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许可(非经营性) |
市交通运输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 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
1.《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39 |
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I-Ⅴ级和跨省、市的Ⅵ级航道 ) |
市交通运输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审核部门应当围绕航评报告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合规,论证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客观,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等方面内容,针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拦河闸坝的选址,总平面布置,运量预测,代表船型,通航建筑物设计通航标准及规模、设计通航水位及流量、上下游梯级通航水位衔接、回水变动区淤积及坝下清水冲刷影响,施工期通航方案,通航建筑物施工组织计划,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二)桥梁、缆线等跨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选址,河床演变分析,设计通航水位,代表船型,通航净空尺度,桥跨布置方案,墩柱防撞标准,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三)隧道、管道等穿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选址、河床演变、埋设深度、出入土点、冲刷深度、应急抛锚影响,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四)临河、临湖、临海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工程布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五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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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 |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在可供通航五百吨级及以下船舶的水域) |
市交通运输局 |
20个工作日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涉水工程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作为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管辖海域进行占用航道、航路、锚地、渡运水域、桥区水域,或者需要调整航路、采取封航、单向通航、限制航行等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的涉水工程,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1.看逻辑关系中是否存在矛盾。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逻辑关系主要包括报告时间与报告内容之间的关系、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的关系、报告内容各部分之间的逻辑联系、报告正文与报告附件的关系等。 2.看内容要素是否完整。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保障施工作业及其周边水域交通安全。 3.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对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应当判断通航安全风险分析是否客观、全面,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合理、有效,应急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41 |
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交通运输局 |
竣工验收前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对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的审计。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财审发〔2017〕196号)第五条、第六条 |
42 |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3.工程建设任务与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一致,工程建设规模无重大变化。 4.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深度满足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各专业相关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其他技术标准的要求,通过技术审查。 5.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 |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修正) |
43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救措施方案设计报告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1.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经技术审查同意。 2.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经自治区水利、财政、物价部门审定。 3.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 |
1.《农田水利条例》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2014修正)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4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1.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要求; 4.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2.《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水保监[2020]63号) |
45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
46 |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1.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水利规划。 3.不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4.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没有影响。 5.不妨碍防汛抢险。 6.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7.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8.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2.《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全文) |
47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编制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1.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 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建设依据充分。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48 |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河道采砂许可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3.符合《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试行)》及其他技术标准要求,通过技术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5.《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6.《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试行)》(长江水利委员会,长砂管〔2003〕194号) |
49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1.合理开发、节约使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3.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符合国家流域和区域的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 5.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6.《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50 |
出具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场所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许可 |
市卫健委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1.评价报告对放射防护装置及其相关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2.评价方法的正确性。 3.评价报告所载评价项目的完整性。 4.评价报告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 5.评价数据的准确性。 6.评价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 |
51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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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出具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
1.监测报告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2.检测方法的正确性。 3.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4.检测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 5.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6.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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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检测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卫健委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仅形式审查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一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 3.《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4.《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GB 37489-2019) |
54 |
出具健康证明 |
具体时限由各医疗机构自行决定(3-7个工作日) |
政府购买服务,不向群众收费 |
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即可 |
无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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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相关标准、规范出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单位必须为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2.设计专篇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设计依据,工程概述,建设项目过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安全影响分析,安全可靠性分析,总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供配电、通讯和机械安全可靠性分析,供排水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安全管理,预评价报告对策措施采纳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结论,附件与附图等。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第十条 |
56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市应急管理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按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并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评价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按照取得的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开展安全评价。 2.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真实、准确地做出评价结论,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3.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4.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前期准备,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划分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对策措施建议,安全评价结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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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按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并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评价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按照取得的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开展安全评价。 2.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真实、准确地做出评价结论,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3.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4.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前期准备,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划分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对策措施建议,安全评价结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第七条 |
58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95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出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单位必须为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2.设计专篇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设计依据,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过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设计采用的安全设施,结论与建议。 3.设计专篇应包含以下附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装置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简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火灾报警系统图,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平面布置图,主要安全设施一览表,安全阀、爆破片、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器、个体防护装备及其他需补充的文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第十条 |
59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按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并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评价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按照取得的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开展安全评价。 2.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真实、准确地做出评价结论,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3.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4.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前期准备,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划分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对策措施建议,安全评价结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第十条 |
60 |
安全评价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按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并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评价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按照取得的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开展安全评价。 2.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真实、准确地做出评价结论,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3.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4.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前期准备,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划分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对策措施建议,安全评价结论。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第八条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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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进行检测检验。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第八条 |
62 |
出具健康证明 |
执业药师注册 |
市市场监管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 |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
食品生产许可(不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酒类、乳制品和食品添加剂六类产品) |
市市场监管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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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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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市市场监管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无色盲、色弱,四肢健全,身体无运动功能障碍。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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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验资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市场监管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由依法设立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64 |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 |
单独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
市人防办 |
单建式人防工程15个工作日(防空地下室7个工作日)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一、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 1.城市规划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 3.人民防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4.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审批意见。 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1.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文;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3.战时各专业计算书(含电子文档);4.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战时建筑、结构与防护、暖通与防化、给排水、电气专业施工图(含电子文档) 5.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平时人防工程区域的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施工图(含电子文档) |
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5 -2008) 2.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 3.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 005—2011) 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2020年3月1日) 5.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人防﹝2021﹞1号) |
65 |
电磁环境测试 |
无线电台(站)设置许可 |
省无线电鄂州市管理处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提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的单位需具有CMA和CNAS资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66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市应急管理局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
二、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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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市发改委 |
7个工作日 |
按照部门专项预算,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2.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4.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九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68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市发改委 |
7个工作日 |
按照部门专项预算,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3.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
1.《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 2.《工程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
69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市发改委 |
7个工作日 |
按照部门专项预算,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节能审查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2.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3.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 3.《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17〕3号) 4.《鄂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鄂州发改环资〔2017〕273号) |
70 |
防雷装置设计图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市气象局 |
5个工作日(报建单位施工图设计变更时间不计入) |
按照部门专项预算,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审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评价报告对雷电防护装置及其相关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2.评价方法的正确性。 3.评价报告所载评价项目的完整性。 4.评价报告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 5.评价数据的准确性。 6.评价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规范》(QX—T06 2009) |
71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市气象局 |
5个工作日(恶劣天气顺延) |
按照部门专项预算,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审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检测报告对雷电防护装置及其相关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2.检测方法的正确性。 3.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4.检测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 5.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6.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7.检测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
《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第九条 |
72 |
公路水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技术性审查咨询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市管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
市交通运输局 |
双方协商确定 |
按照部门专项预算,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技术标准和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工可”批复要求; 2.设计文件深度及内容是否符合编制办法规定; 3.设计文件是否执行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4.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的原则,并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耐久、环保、经济、实用、美观、节约资源等关系; 5.工程勘察报告是否达到规范要求的深度,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6.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7.交通部门要求审查的其他内容。 |
1.《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2.《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3.《设计文件图表示例》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5.《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73 |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交通运输局 |
双方协商确定 |
按照部门专项预算,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提供检测报告,总体指标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 |
74 |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交通运输局 |
双方协商确定 |
按照部门专项预算,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提供检测报告,总体指标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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