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18-07-20

*鄂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已全部实现网上审批,请直接登录网站进行操作*

咨询电话:0711-3281838(局办公大楼二楼环评审批科)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许可对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应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单位

应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中办公楼、宾馆、房地产、中小学校类项目;

(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黑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电力、建材、石化、化工、医药、农药、印染、酿造、采掘、电镀、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等行业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四)省级以下(不含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风景区的建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编制完成,并通过专家审查。

申办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申请审查的报告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申请批复的报告1份;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份(报告表5份、登记表5份);

4、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还须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许可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3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与审查:监管科(工业项目)、科技生态科(非工业项目)

(1)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类名录、有关政策要求,书面确定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和适应的标准,类别分为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2)审查建设项目的选址是否合理、工艺路线和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建设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对环境的影响和需要采取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评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专家审查,对于环境评估中心提交的该项目书面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4)建设项目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5)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等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备,预测和评价是否科学可行,并达到了环境保护要求;

(7)对于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分管局长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和理由。

二、决定:分管局长

(1)审查复审意见和有关材料;

(2)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审批的决定,对于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许可对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保局审批的单位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

2、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4、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进行现场监测和调查,并向市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调查报告》;

5、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实;

6、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有关要求。

申办材料:

1、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六份;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二份;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总结一份。

许可程序:

 一、受理与审查:监管科(工业项目)、科技生态科(非工业项目)

(1)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的同时或者需要试生产的须在试生产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竣工验收,并领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2)检查、督促申请人落实环评文件和批复的要求,对于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措施;

(3)审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评文件和批复要求;

(4)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实现达标排放污染物;

(5)成立验收组,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形成验收意见;

(6)对于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分管局长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和理由。

二、决定:分管局长

(1)审查复审意见和有关材料;

(2)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审批的决定,对于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许可条件

一、申报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二、申报核发《排污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鄂州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申办材料

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二、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报告或者达标证明,总量控制验收报告;

    三、新扩建项目三同时审批、验收等相关手续的文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与审查 污染控制科

1、审查排放者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情况,确定其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以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2、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审查允许排放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以及排放方式、排放方向。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决定。

  二、决定:分管局长

   1、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2、符合决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项目:环保设施拆除、闲置审批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3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5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0条。

许可程

 1、申请人在污控科领取和填写《污染治理环保设施拆除、闲置审批申请表》;

2、污染控制科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检查;

3、分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

    申办材料

1、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环保设施的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生产经营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及污染防治措施等);

 2、《鄂州市污染治理环保设施拆除、闲置审批申请表》;

 3、《鄂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4、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变更申报登记表》;

 5、最近一次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时限: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收费:不收费

许可项目: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许可条件

1、申报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申报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七条规定;

3、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申办材料

1、申报单位应填写《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提交试运行计划,试运行期不超过3个月。

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在污控科领取和填写《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审查:污染控制科

1.申报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是否具备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2.对申报单位的经营地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市规划等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

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申报核发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提出操作意见,并告知申报人和利害关系人,

4.根据申报经营危险废物的处置技术、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安全经营处置条件和环境状况,核定危险废物经营方式、范围、种类、数量等。

5.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报分管局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决定:分管局长

    1、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2、符合决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项目: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许可条件:   

   1、非处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范围;     

   2、符合国家及本省产业技术政策;   

   3、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手续;   

   4、有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5、符合安全防护条件;   

   6、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申办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表》;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及批复;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复印件);   

    6、申请年度及上年度两年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必须由环保部门认可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   

    7、排放口登记证(复印件);   

    8、废气治理方案。   

    以上材料各一份。   

    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具备许可条件,向市生态环境局污控科提出申请,如实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各一份。   

     二、审查: 污染控制科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核实申请原因,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

三、决定:分管局长

根据污染控制科提出的意见,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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