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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711-3281838(局办公大楼二楼环评审批科)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许可对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应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单位
应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中办公楼、宾馆、房地产、中小学校类项目;
(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黑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电力、建材、石化、化工、医药、农药、印染、酿造、采掘、电镀、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等行业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四)省级以下(不含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风景区的建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编制完成,并通过专家审查。
申办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申请审查的报告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申请批复的报告1份;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份(报告表5份、登记表5份);
4、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还须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许可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3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与审查:监管科(工业项目)、科技生态科(非工业项目)
(1)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类名录、有关政策要求,书面确定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和适应的标准,类别分为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2)审查建设项目的选址是否合理、工艺路线和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建设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对环境的影响和需要采取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评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专家审查,对于环境评估中心提交的该项目书面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4)建设项目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5)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等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备,预测和评价是否科学可行,并达到了环境保护要求;
(7)对于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分管局长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和理由。
二、决定:分管局长
(1)审查复审意见和有关材料;
(2)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审批的决定,对于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由局环评审批科提供 电话:328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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