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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许可条件:
一、申报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二、申报核发《排污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鄂州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申办材料:
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二、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报告或者达标证明,总量控制验收报告;
三、新扩建项目“三同时”审批、验收等相关手续的文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与审查 污染控制科
1、审查排放者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情况,确定其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以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2、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审查允许排放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以及排放方式、排放方向。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决定。
二、决定:分管局长
1、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2、符合决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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