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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许可条件:
1、申报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申报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七条规定;
3、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申办材料:
1、申报单位应填写《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提交试运行计划,试运行期不超过3个月。
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在污控科领取和填写《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审查:污染控制科
1.申报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是否具备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2.对申报单位的经营地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市规划等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
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申报核发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提出操作意见,并告知申报人和利害关系人,
4.根据申报经营危险废物的处置技术、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安全经营处置条件和环境状况,核定危险废物经营方式、范围、种类、数量等。
5.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报分管局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决定:分管局长
1、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2、符合决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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