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711-3281857(局办公大楼一楼监察支队办公室)*
许可项目:环保设施拆除、闲置审批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3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5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0条。
许可程序:
1、申请人在污控科领取和填写《污染治理环保设施拆除、闲置审批申请表》;
2、污染控制科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检查;
3、分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
申办材料:
1、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环保设施的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生产经营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及污染防治措施等);
2、《鄂州市污染治理环保设施拆除、闲置审批申请表》;
3、《鄂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4、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变更申报登记表》;
5、最近一次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时限: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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