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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行政审批程序
1、立项阶段或可行性研究阶段
(1)报送资料: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报告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委托有环评资质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必要的项目公众参与意见和专家审查意见。
(2)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环境保护设计施工阶段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应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概算,确保环保“三同时”(环境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的落实。
3、试生产阶段
建设项目需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建成具备试生产条件后,向审批该项目环境评价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经批准后,试生产期限为三个月,未经批准不得投入试生产。
4、环保竣工验收阶段
(1)项目竣工后,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报送相应验收材料。
(2)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3)办理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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