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湖北省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许可内容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排污许可。
三、办理条件
(一)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二)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等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三)落实了环评和三同时(新建项目);
(四)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
(五)涉危企业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六)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七)已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八)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资料以及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三)按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四)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需要提供的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六)近三年排污费缴费收据。
(七)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营业执照、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等资料。
(八)相关证明材料。
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设施委托运行的,需提交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2.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的配备、维护情况。
3.排放污染物达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
五、许可程序和工作期限
(一)受理
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做出处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许可审查
1.环保局经办部门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许可审查意见,并做好会审材料准备。
2.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情况,定期召开环保部门会审会议。会审会议由分管副局长主持,经办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环保监察部门参加会审,经办人员到会介绍审核情况。会议形成环保部门会审意见。
3.办理时限:环保局在20个工作日完成。
(三)办理结果
许可证批准后,由环保局经办部门通知申请人签收,领取许可证。办理情况在当地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站点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18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209号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42071499007-00001 主办单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27)60281828 地址:鄂州市文苑路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