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企业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吗?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据此规定,开办一家化工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办酒楼按区域敏感性和营业面积,编制报告表或登记表。详细可参见环保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未列入名录的无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谁具体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第20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建设单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有资质的环评机构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3.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收费有标准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性质上是一种环境中介服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属于中介服务费性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中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即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给定基准价格,由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双方在一定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4.经营性企业转变为生产性企业,必须办环评审批吗?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对环境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配备污染物处理设施。实践中,对仅仅从事贸易,不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性企业,一般在企业成立前,并不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是,如果经营性企业转变为生产性企业,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性活动,该企业不仅应该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还必须依照《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配备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从事生产性活动。 5.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关于工商企业变更登记后的环境管理问题,如果原有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重新设立新企业的,可以认定为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如果只是法人代表、企业名称或者股东发生变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环保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的审批等事项办理需要多少费用? 以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7.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是否还要缴纳排污费? 新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4条规定:“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也就是说,只要排放水污染物,就必须缴纳排污费。企业通过治理使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并不意味就可以免于缴纳排污费。《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说明超标排放还要受到处罚,“排污即收费,超标即处罚”是环保法重要原则。 8.企业依法缴纳了排污费,是否发生排污纠纷后还要向受害者支付赔偿费? 企业依法缴纳排污费和发生污染后支付的赔偿费用是不同性质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排污者缴纳排污费, 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因此,排污单位由于排放污染物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除了缴纳排污费外,还应该向受害者支付损害赔偿费用或补偿费用。(来源:湖北省环保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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