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湖北省丹江口市习家店镇朱家院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在鄂城区大桥路东山寺路段开展柴油货车路检路查,检查发现你的车牌号为鄂H08L10的柴油货车尾气处理系统温度传感器被垫高,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1月8日作出《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环罚字〔2026〕2号)。因你拒接电话,联系不上你本人,我单位分别于2026年1月12日、2026年1月20日向你邮寄处罚决定书,你均拒收。2026年1月23日,我单位公告送达处罚决定书,在公告送达期满至今,你未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该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届满,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2.缴纳加处罚款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如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联系人:王晶晶 电 话:027-6028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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