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武汉市泽福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4MQ509
法定代表人:王珍顶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街107国道东、南十支沟南武汉汇通公路港信息交易中心0单元2层A2-086号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在临空经济区大桥路东山寺路段开展柴油货车路检路查,检查发现你公司的车牌号为鄂AKG373的柴油货车使用螺母将喷洒尿素液的温度传感器垫高,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2月3日作出《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环罚字〔2026〕4号),并于2026年2月4日电子送达,同时2026年2月5日邮寄一份至你公司。你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该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届满,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2.缴纳加处罚款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公司如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联系人:王晶晶 电 话:027-60281732
地 址:鄂州市文苑路11号 邮箱编码:436000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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