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鄂州引途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12MABY0T6Y32
法定代表人:秦思席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新庙镇池湖村秦家湾46号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对你公司运输车队倾倒在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镇车湖村宕尔湾的磷石膏进行现场调查,经查,你公司与胡勋红签订运输协议,受胡勋红委托将固体废物磷石膏运往黄石建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但你公司没有经过货主同意,擅自将磷石膏倾倒于车湖村宕尔湾一处黄泥空地处,造成环境污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11月25日作出《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环罚字〔2025〕32号),并于2025年12月1日送达。你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该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届满,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2.加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合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公司如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联系人:王晶晶 电 话:027-60281732
地 址:鄂州市文苑路11号 邮箱编码:436000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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