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污许可证调整业务上线的公告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6-01-09

  目前,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许可证调整模块已正式上线,为确保全市各排污单位快速了解许可证变更、调整业务的区别,准确选择办理业务类型,现将相关工作提醒如下: 

  一、许可证调整申请的依据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外,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可以主动向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排污许可证内容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进行调整。 

  二、许可证调整的适用范围 

  已持证的排污单位如需办理以下事项的需选择许可证调整模块,具体如下: 

  1. 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变化; 

  2. 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减少(含排污单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 自行监测频次发生变化或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变化; 

  4.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重点管理变为简化管理; 

  5. 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设施信息变化; 

  6. 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信息变化; 

  7. 其他内容变化。 

  三、许可证调整申请的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申请。 

  (二)材料要求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导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1.调整排污许可证申请;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3.与排污许可调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许可证调整与变更的具体区别 

  一是涉及原排污许可变更类型中的①因限期达标规范实施变更②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变更③其他内容变更④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变更的,需按照许可证调整模块进行申请。 

  二是许可证变更模块仅保留①基本信息变更②排放标准变更③总量控制要求变更,涉及这三种变更类型的,仍按照许可证变更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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