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体系,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一)市发改委
1.负责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2.鼓励、支持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实行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
(二)市公安局
1.负责依法查处涉嫌噪声污染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噪声污染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噪声污染防治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2.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声环境保护需要划定机动车禁行、禁鸣路段和时间。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3.依法禁止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或者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和不按规定使用喇叭、警报器等声响装置行为;对违法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4.指导、监督警车、消防救援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5.负责对家庭及其成员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以及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等产生噪声污染行为的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组织编制、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依法依规开展声环境影响评价,并监督实施规划要求的声环境保护措施。
2.负责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监督实施。
3.负责在确定建设布局时,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对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置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2.负责组织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划分、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编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并监督实施。
3.负责建立并实施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
4.组织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和监测。
5.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未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区人民政府(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6.负责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7.负责根据声环境保护需要划定机动车禁行、禁鸣路段和时间的组织指导工作。
8.负责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产品的监督抽查,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噪声的监督抽测。
(五)市住建局
1.依法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制定并实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2.依法监督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监督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监督建设单位合理设置、安装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3.依法监督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4.负责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出具证明;依法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5.负责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6.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
(六)市交通运输局
1.组织编制交通专项规划,依法依规开展声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2.依法监督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普通公路时,制定、实施噪声治理方案,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3.会同其他有关单位或公路运输企业,依法对因公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指导、监督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4.负责对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监管管理与行政处罚。
5.对于机动船舶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七)市市场监管局
1.依法对生产、销售的有噪声限值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
2.负责对生产、销售超过噪声限值产品的企业依法查处。
(八)市城管委
1.负责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行为的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2.负责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用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3.负责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行为的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4.负责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时,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5.负责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行为的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6.负责对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7.负责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8.负责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设施工噪声行为的行政处罚。
9.负责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行政处罚。
10.负责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行为的行政处罚。
11.负责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12.负责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13.负责对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14.负责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九)市民政局
引导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十)市科技局
鼓励、支持噪声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促进噪声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十一)鄂州海关
负责对进口超过噪声限值产品和淘汰设备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十二)鄂州火车站
负责联络武汉铁路监管局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铁路机车车辆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监督管理。
2.负责辖区范围内的铁路站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3.负责对铁路运输企业相关噪声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4.负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对因铁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责任认定以及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并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方案相关要求。
(十三)黄石海事局鄂州海事处
1.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船舶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政处罚。
2.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港口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十四)市临空物流发展服务中心(市民航办)
负责联络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鄂州花湖机场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2.负责配合对因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责任认定以及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并督促鄂州花湖机场、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落实方案相关要求。
3.负责联系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对鄂州花湖机场、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噪声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噪声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自身工作职责,积极认领各自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合力。
(二)各地要对照《噪声法》,结合本地机构设置、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等现实情况,制定、修改和完善本级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清单。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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