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
鄂环委〔2020〕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武汉铁路监管局、民航湖北监管局:
《湖北省声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
湖北省声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解决周边噪声污染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声环境质量,提升城乡居民获得感和幸福感,决定在全省开展声环境质量提升行动。
一、行动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完善噪声污染防治体制机制,着力解决群众举报投诉的噪声扰民问题,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重点任务
(一)压实各级主体责任。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8号)、《湖北省委和省政府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鄂环委﹝2020﹞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噪声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清单,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各级各部门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落实。省直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相关职责规定,切实履行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监管职责,其中: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做好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省公安厅要加强机动车辆噪声、偶发性强烈噪声以及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集会等活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娱乐活动和室内装修作业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省住建厅要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减振降噪设施建设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要指导落实公路、水运行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武汉铁路监管局要督促管界内铁路运输企业加强铁路机车及火车站、铁路编组站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民航湖北监管局要加强民用航空器及机场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其他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也要管环保”原则,加强行业范围内噪声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武汉铁路监管局、民航湖北监管局。以下均有各地政府,不再列出)
(二)加强噪声举报投诉办理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办理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平台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5〕111号)精神,将噪声污染举报投诉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平台资源整合范围,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建立健全噪声污染举报投诉办理的机制,实现“一号式”办理,实行统一受理、统一督办、统一考核。各地人民政府应在政府官方网站、报纸等媒体公开噪声污染举报的受理渠道、受理部门、举报管理工作程序、办理时限等信息。省直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噪声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并公开相关信息。二是努力提升公众满意度。各地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噪声污染举报投诉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主动担当作为,着力解决群众举报的噪声污染扰民问题,坚持依法快速查处,敢于较真碰硬,坚决查处到位,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切实提升公众满意度。(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武汉铁路监管局、民航湖北监管局)
(三)加强噪声监督管理。一是严格建设项目噪声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编制城市建设、交通专项规划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新建公、铁路选线设计时应尽量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二是加强重点领域噪声监管。以广场舞噪声、KTV等社会经营场所为重点加强社会生活噪声监管,使用音响器材的须严格控制音量,边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监管,督促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进行连续作业的除外)。以轨道交通、高架路及快速路噪声扰民为重点加强交通运输噪声监管,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路面改造、建设生态隔离带、实行货运车辆限行管理、设立禁鸣区和限速区、合理分配交通干道车流量等措施,减轻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以噪声投诉厂矿企业为重点加强工业噪声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采取噪声治理措施,确保达标排放。三是建立健全“绿色护考”制度。建立健全“绿色护考”长效机制,在重要考试期间通过部门联动方式,加强对学校、居民区、考场等噪声敏感区的巡查密度,严格控制建筑施工等噪声污染源作业时间,及时查处和制止噪声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给考生提供一个安静的考试环境。(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湖北监管局)
(四)强化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查处。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及执法处罚力度,特别是对群众举报的噪声扰民问题,要迅速开展调查、及时固定证据、尽快解决问题。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幅度进行处理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及时制止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湖北监管局)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基础性工作。一是推进声环境功能区优化调整。各地要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划分和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推进声环境功能区优化调整工作,未完成功能区划调整的市县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二是加强噪声监测。各地要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等标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声环境监测网络,补齐补足声环境监测点数量,加强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与评价,不断提高声环境质量评价的准确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的自动监测。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声环境功能区噪声等信息作为环境质量公报的内容定期发布,指导并督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对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的点位、指标、频次开展噪声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声环境质量提升行动对优化营商环境和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意义。各市州人民政府是声环境质量提升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各方责任,形成齐抓共管格局,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着力破解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体制机制性障碍,夯实工作基础,细化部门职责,加强联防联控,加大噪声污染防治投入力度,健全噪声污染举报投诉办理机制,完善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价及结果运用机制。
(三)加快突出问题整改。各市州人民政府对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2019年全国公共服务质量监测结果的通报》(市监质函﹝2020﹞607号)内容,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查找噪声污染控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通报数据的深层次原因,细化整改行动措施,抓好整改落实。特别要结合人民群众关注和反映的夜间施工噪声、工业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领域突出问题,加大整改力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诉求。
(四)强化调度督办。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中央驻汉相关单位2020年12月底前向省环委会办公室报送1名工作联系人,加强工作的衔接和沟通,及时反馈行动开展情况。各市州将噪声污染控制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于2020年12月底前、部门职责清单及噪声污染举报投诉办理机制等以市州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材料于2021年3月底前报省环委会办公室。省环委会视情开展调度督办,并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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