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为做好法律法规衔接,保障我市噪声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持续规范开展,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鄂州政办发〔2024〕2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噪声污染防治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含公平竞争相关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10月8日至2026年11月7日
电话:027-60281899;电子邮箱:648167878@qq.com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噪声污染防治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征求意见稿)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噪声污染防治部分条款
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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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条 款 |
具 体 内 容 |
职责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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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五百六十一条 |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
教育部门牵头,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交通运输、城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绿色护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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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五百六十五条 |
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工业企业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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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五百七十二条 第二款 |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连续施工作业证明由住房部门出具,房屋建筑工程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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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五百七十五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相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
交通运输、发改部门衔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协调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单位制定、实施治理方案;住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城市高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建设单位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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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五百八十一条 第一款 |
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监测结果确定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围生活环境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并实施控制。 |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根据机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纳入规划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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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五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
因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
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由城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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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五百八十五条 |
因铁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铁路运输企业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
发改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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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五百八十六条 |
因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综合考虑经济、技术和管理措施,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
市临空物流中心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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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五百九十九条 |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一千一百九十条、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行为,按本分工方案执行(见后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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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对其移交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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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二)未依法取得连续施工作业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
自然资源、住房、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管部门对各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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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二)建设单位未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取得连续施工作业证明但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 |
自然资源、住房、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管部门对各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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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铁路机车车辆由发改部门按照职责协同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机动船舶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协同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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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 (二)在限制建设区域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未进行建筑隔声设计或者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要求; (三)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 (四)负有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未按照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
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由城管部门负责;铁路由发改委部门协调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民用航空由市临空物流中心协调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对其移交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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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 |
城管部门负责全市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的统一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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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在限定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
公安部门负责全市非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的统一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其中,第(一)项中属于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城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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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要求。 |
第(一)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对自然资源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项: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质量问题引起的噪声污染,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因专业运营单位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噪声污染的,由各专业运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因物业企业未落实维护保养职责导致噪声污染的,由住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
说明:该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2024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4〕27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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