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鄂州市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6-08-10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在我市落地落细,我局结合上位法变化,对原《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的法规依据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鄂州市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使修订内容更加合法合规、贴合实际、便于执行,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含公平竞争相关意见)。诚邀广大市民、相关企业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并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8月10日-9月9日

  联系人:李诗雅,电话:027-60281861

  邮箱:1304842966@qq.com

 

  附件: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0日

  附件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减少⾮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步改善我市环境空⽓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高排放⾮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本通告所指⾮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等机械类型。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类型:

  1.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国III)排放标准的;

  2.经检验,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III类限值,或目视有明显可见烟的。

  二、禁止使用区域和场所

  (一)北至长江,南至武鄂高速,西至樊口街道北外环路,东至鄂黄第二过江通道与武鄂高速连接处围合区域内(见附件),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区域以外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理要求

  (一)禁止使用区域和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各区(含经开区、经济区)、相关部门要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水利和湖泊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发现排放不合格的,依法处理。

  (三)施工场所要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管理,建立进出场(厂)登记管理制度;鼓励相关企业和个人选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应急、抢险等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不受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鄂州政函[2026]10号)同时废止。

 

  附件: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附件

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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