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5-07-28

  减少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步改善我市环境空⽓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关于调整排放道路移动机械禁使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2025年7月28日-2025年8月28日 

  联系人:李诗雅,电话:027-60281730 

  邮箱:1912786190@qq.com 

    

  附件1.于调整排放道路移动机械禁使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于调整排放道路移动机械禁使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728 

 

 

  

  附件1 

  关于调整排放道路移动机械禁使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减少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步改善我市环境空⽓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政府决定调整我市排放⾮道路移动机械禁使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止使区域范围 

  一)北至长江,南以汉鄂高速为界,西至樊口街道北外环路,东至鄂黄第二过江通道围合区域内,禁使用高排放道路移动机械。 

  )市辖区内的机场、港、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频使场所,禁使用高排放道路移动机械。 

  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排放标准 

  (⼀)本通告所指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桩机械、堆机、牵引、摆渡、场内辆等机械类型。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类型 

  1.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2.经检验,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 III 类限值,或目视有明显可见烟的; 

  3.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国 III )排放标准的。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禁止使用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管理,施工场所做好进出场登记管理工作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等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不受限制。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5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X  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经济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调整排放道路移动机械禁区范围。 

      

  附件2 

  于调整排放道路移动机械禁使区域的 

  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有效控制移动源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通告》的必要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深入发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如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在各类建设、生产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这些机械排放的污染物对空气质量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为有效应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问题,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实际情况,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显得尤为必要。本通告的出台将有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编制《通告》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均对此项工作作出了相应规定。 

  三、起草过程

  鉴于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7日发布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即将于2025年9月6日到期,经与鄂州市交通运输等部门沟通衔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启动了《通告》的起草工作。结合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实际使用及移动源监管工作情况,于2025年7月15日形成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禁止使用区域范围,划定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具体区域和范围。第二部分为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一是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及标准,明确了禁用的机械类型;二是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类型的判定标准第三部分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措施,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使用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选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明确了应急、抢险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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