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市委宣传部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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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鄂城区政府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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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应急管理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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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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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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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商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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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财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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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气象局 |
将“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修改为“负责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
未采纳,《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明确气象局的职责要求 |
将“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修改为“负责全省大气环境气象要素监测、预报工作”。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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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住建局 |
Ⅲ级响应措施中4.其它管控措施中“重点管控区全天禁止露天焊接;全天停止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全天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以及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喷涂、粉刷或翻新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建议将此条作为Ⅱ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
未提出修改理由,不予采纳 |
Ⅱ级响应措施(3)强制性减排措施中“禁止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砂石和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为应急抢险工程提供保障的车辆除外) ”删去“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因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车辆是封闭车辆。 |
未采纳,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企业橙色预警期间应停产并停止公路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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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中“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施工工地工程机械管控的监督检查”修改意见:删去“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六该事项行业管理部门不属于住建局 |
参考后修改为“配合住建、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施工工地工程机械管控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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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以及房屋立面整治、桥梁等城市设施维护涂作业等应急保障预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修改为“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应急保障预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修改理由为房屋立面整治、桥梁等城市设施维护涂刷作业的行业管理不属于住建局。 |
部分采纳,“桥梁等城市设施维护涂刷作业”调整至城管部门,房屋立面整治根据省部门分工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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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经信局 |
因电力行业管理职能已于2021年底全部移交至市发改委,《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省方案》)中关于经信部门职责是针对非电力行业。请严格按照省级方案和经信部门职责将经信局的分工调整为:负责督导下级部门制订重污染天气钢铁、水泥等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配合相关部门对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 |
部分采纳,并参考省分工调整。 |
《市级方案》里面未按照污染范围进行预警分级,没有明确区级预警。建议参照《省方案》的城市预警和省级预警的相关规定,按照污染范围,将我市的预警划分为市级预警、区级预警。 |
未采纳。目前区级预警难以做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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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各级响应措施中的强制性减排措施严格按照《省方案》执行,将各级响应中不同于省方案的强制性减排措施放在各级响应的建议性减排措施中。 |
未采纳,本方案中强制性减排措施需结合省方案和鄂州市本地情况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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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交通运输局 |
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施工……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修改为“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普通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营运车辆和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公共交通运力等应急保障预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协同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扬尘污染控制” |
已采纳 |
“配合公安交警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过境货车高速绕行、双超车(超载、超限车)等交通管理。”修改为“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协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过境货车高速绕行、双超车(超载、超限车)等交通管理。”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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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将分工修改为“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流通环节成品油、商品煤质量监管;负责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油违法行为。” |
部分采纳,并参考省分工调整。 |
13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将“负责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修改为“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指导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
未采纳。《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已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分工。 |
14 |
市公安交管局 |
关于对蓝牌小货车的限行规定,建议删除。按照国务院及公安部最新发布的通知通报,在物流保畅、提升货运效率方面,对蓝牌货车不再细分吨位,不得限行。 |
已采纳 |
建议将夜间冲洗不少于2次的硬性规定修改成根据天气情况灵活进行洒水作业,避免在夜间温度低于零摄氏度时洒水和冲洗路面,防止路面结冰导致连环相撞事故发生,避免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 |
参考后,补充“雨雪天或气温低于2℃的天气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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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城管委 |
建议将5.2.1 Ⅲ级响应措施,(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城市主要干道的机扫、吸扫、冲洗等清洁频次增加 30%以上。当日22:00至次日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修改为: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道路扬尘严重的城市主要干道机扫、冲洗频次增加30%以上。当日22:00至次日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理由如下:主城区有43条主次干道,道路扬尘污染严重道路预计6条,城市全部主次干道增加作业频次,不能体现管控的精准性,同时,机械、人员数量也达不到要求。 建议将5.2.2Ⅱ级响应措施,(3)强制性减排措施,“8.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城市主要干道的机扫、吸扫、冲洗等清洁频次增加 50%以上。当日22:00至次日6:00冲洗不得少于 2 次。”修改为: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道路扬尘严重的城市主要干道以及周边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频次增加50%以上。当日22:00至次日6:00冲洗不得少于 2 次。 建议将5.2.3Ⅰ级响应措施,(3)强制性减排措施,“4. 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城市主要干道的机扫、吸扫、冲洗等清洁频次增加 100%以上。当日22:00至次日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修改为:城市主次干道机扫、冲洗频次增加50%以上。当日22:00至次日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 |
未采纳。增加道路扬尘严重路段机扫、冲洗频次为日常工作需要,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进一步强化举措,全力削峰,确保空气质量有效改善。 |
建议将5.2.1 Ⅲ级响应措施,(3)强制性减排措施,4.其他减排措施。“…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修改为“…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达标排放的检查…”,理由如下: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能等同于达标排放,达标排放才能有效减少大气污染。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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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删除附件3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中市城管委职责中的“土石方作业的管理”,同时将职责修改为: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渣土运输、垃圾焚烧、露天烧烤以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负责加强“三车”(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和砂石料车)在城区路段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带泥上路、抛洒等污染路面行为的管理。”。理由如下:根据《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不包括土石方作业。另外垃圾焚烧、餐饮油烟的具体组织实施在各区(开发区、经济区),各街道(乡镇)城管执法部门。 |
已采纳,指挥部成员单位增加各区(经开区、经济区),单位职责中增加属地政府职责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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