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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关于饮用水源处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如何管理的回复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2-10-21
来信人:市民
来信时间:2022年10月19日
主要诉求:饮用水源处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如何管理?
答复时间:2022年10月21日
答复意见:根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贮存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答复单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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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27)60281828 地址:鄂州市文苑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