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常见问题——2023年第2期】

(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问题答疑专栏)

日期:2023-11-28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以下简称《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和《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指导有序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将持续推送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问题答疑专栏。

  问:纳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是既要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B、C、D类,又要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以下简称《名利》)第3至99类,还是仅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答:企业既要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B、C、D类,又要属于《名录》第3至99类。

  问:对于已在“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噪声排放信息表”中填报噪声排放信息的排污许可证,是否还需要通过重新申请填报“工业噪声排放信息表”?

  答:对于属于《通知》实施范围的企业需要通过重新申请填报“工业噪声排放信息表”。

  问:对于主行业属于《通知》实施范围的,但按照通用工序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工业噪声排放信息填在“工业噪声排放信息表”还是“补充登记信息表”中?

  答:填在“补充登记信息表”中。

  问:对于通过重新申请增加工业噪声的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需要在提出申请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信息公开吗?

  答:需要。

  问:对于通过重新申请增加工业噪声的排污许可证,是否需要开展现场检查?

  答: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环境管理需求开展现场检查。

  问:因增加工业噪声而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是否需重新计算?

  答:对于通过重新申请仅增加工业噪声的排污许可证,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可采用活页方式增加到排污许可证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保持不变,不需要重新计算。

  问:企业申请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时,噪声监测指标分为Leq、Lmax,Lmax指标是否为必选?

  答:只在昼间生产的企业不需要监测Lmax,若企业夜间生产,且夜间有偶发噪声、频发噪声,则必须选择监测Lmax。

  问:工业噪声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无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如何确认声功能区?是否无敏感建筑物的不需要填报噪声;另外厂界外敏感建筑物的划定范围具体是指厂界外多少米?

  答:根据《通知》,实施范围中的企业均需填报工业噪声相关内容,不论其周边有无声环境敏感建筑物。声功能区的划分参照GB 3096和GB/T 15190的规定确定。

  问:生产时段是指企业的实际生产时间,还是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规定的昼间和夜间时段?

  答:生产时段是指企业的设计日生产时间。

  问:夜间不生产的企业是否还需要填写夜间噪声许可限值?

  答:不需要。

  问:主要生产设施在“工业噪声信息表”中是否需重复填报?

  答:若企业原排污许可证填报的主要生产设施是主要产噪设施,那么在“工业噪声排放信息表”中需要重新填报。

  问:企业有两个及以上行业类别,不同行业类别下的生产设施均位于同一车间,此情况下噪声防治设施该如何填报,可以同时在两个行业类别下分别填报一遍吗?

  答:在两个行业类别下分别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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