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持证排污单位,请查收关于按时提交2023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 的温馨提示

日期:2024-01-29

各持证排污单位: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为缓解排污单位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集中填报压力,提升执行报告填报效率,生态环境部将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报送日期截止时间延长至2024年2月29日。请2023年度持证时间超过3个月的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在截至时间前登陆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http://permit.mee.gov.cn/)完成2023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的填报工作。执行报告填报注意事项请参考《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要点及注意事项》(见附件)。

  不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提交执行报告的法律责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感谢各持证排污单位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落实主体责任。鄂州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全力为各企事业单位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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