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18-10-29

 

 

 

 

 

鄂州环办文〔2018〕61号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科室,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区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健全以政府、部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主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现将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8]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当前重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明确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一是各区环保局、葛店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环境风险企业(不包括市环境监察支队直接监管环


 

境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将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等级企业备案文件报送市局办公室存档。二是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管辖范围内(含鄂州开发区)环境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将本级备案企业相关文件抄送企业所在地区级环保部门存档,同时将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等级企业备案文件报送市局办公室存档。三是市局办公室负责将全市所有重大环境风险等级企业备案文件报送省级环保部门存档。

二、精准排查辖区内涉危涉重企业底数。一是严格按照《部应急办对长江经济带11省(市)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调度情况反馈意见》的有关工作要求,规范填报表格。涉危、涉重企业清单必须包括环境统计重点企业,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鄂州市2018年度环境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鄂州环保文〔2018〕4号)中的全部涉危、涉重企业。二是重新梳理统计辖区内涉危涉重企业,做到重点企业无遗漏。医院、加油站、水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汽车维修厂等企业不在此次涉危、涉重企业调度范围内,需剔除;石油、天然气储存仓库和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等应纳入此次涉危、涉重企业调度范围。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区局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重点企业名录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立即组织辖区内涉危涉重企业复查并按照规定格式重新填报,于2018年10月12日下班前报市局办公室。

三、加快推进辖区内未备案的涉危涉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区局要告知、督促、指导辖区内未备案的涉危涉重企业,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立即组织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环保部门备案,确保2018年底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要求全部完成涉危涉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发布之前向环保部门办理过备案登记的涉危涉重企业应按照新办法和本通知要求重新编制预案并备案。各区局每月8日前要向市环保局汇总上报本地区上月涉危涉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进展情况。

四、切实做好2019年环境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局系统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的有关工作要求,提前计划安排明年行政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政府和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等工作经费,力争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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