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解读

解读单位: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11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联政策:
  一、制定《通告》的背景、依据

  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减排,对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第四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在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均提出“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通告》主要内容

  《通告》包括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范围、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及高排放标准等核心内容,明确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及实施期限。

  (一)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范围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兼顾经济发展的需要,统筹考虑鄂州市城市规划及中心城区排污对人体健康的直接影响,将我市人口、特别是中小学相对集中的区域划定为禁用区,具体范围为:北至长江,南以汉鄂高速为界,西至樊口街道北外环路,东以城东34号路、鄂东大道、燕沙路以及沙杨路至汉鄂高速鄂州东收费站为界围合的区域。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按照国家《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4.1.3条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来界定;即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另一方面,借鉴省内外城市经验,划定区域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实施时间

  自20201010日起,禁用区内禁止使用达不到国Ⅱ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自20211010日起,禁用区内禁止使用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这是参考了湖北省内其他地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经验,结合目前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占比实际情况,以及城市发展建设阶段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市场需求等有关情况,为避免“一刀切”,为国Ⅱ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退出市场设置为期一年的缓冲期。

  三、监督管理及处罚规定

  1、由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分属不同行业,管理部门也各不相同,用于工地施工的属于住建部门,用于道路施工的属于交通部门,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的属于水利部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属于农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通告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根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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