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解读单位: 生态环境部门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26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生态环境部门 关联政策: 332197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环发〔2019〕22号】 政策解读

 

推动建立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是湖北长江大保护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专项战役和2019年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项目重要内容。2019年10月10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财政厅三部门正式联合发布《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该《办法》是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首个省级有奖举报制度,是全国第二个省级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将为湖北省打好打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一、编制背景

我省固体废物非法堆存、倾倒问题不容乐观,生态环境部组织的“清废行动2018”及“清废行动2019”连续向我省交办了一批固废污染环境问题。近两年,生态环境部在《关于转发<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办转发函〔2018〕5号)、《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 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水体〔2018〕181号)、《2019年全国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要点》等多个文件中明确提出鼓励各地推动建立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制度。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三、编制进程

在充分调研和酝酿的基础上,2019年5月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7月,先后分别征求了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处室单位、市州生态环境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8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8月27日,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办公会原则审议通过《办法(送审稿)》。10月10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正式发布《办法(试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举报途径及条件、奖励举报范围、奖励金额、奖励原则、奖励程序、不奖励情形等。

一是明确了编制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制定本《办法》主要是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生态环境安全。针对我省涉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实施奖励。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要求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奖励工作。对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由受理举报的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办理。

二是明确了奖励条件、举报途径、举报范围、奖励原则、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要求实名举报。奖励金额按照不同情形实施。明确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信访部门负责举报受理、奖励审核确认,环境监察执法部门负责举报的调查、核实以及环境执法,财务部门负责奖金发放。奖励金额与行政处罚、行政拘留、“两高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等相衔接,奖励金额最低500元,最高5万元。

三是明确了不奖励的情形。《办法》列举了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举报人或其家庭成员是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的等七种不予实施奖励的情形。

四是明确对举报奖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作出了惩戒规定。强调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是要求各地生态环境、公安、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出台相关细则。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奖励情形、奖励金额、举报途径、奖励发放程序等规定。具体而言:奖励金额可以依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可适当上浮和下调;举报途径可以是多种,也可是12369电话举报一种等;可获得举报奖励的环境违法的具体范围,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

五、奖励金额

1.与行政处罚相关联。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原则上按罚款金额2%(最低500元,最高 50000元)给予奖励;未处罚款、责令违法主体限期改正的,奖励金额为500元。

2.与行政拘留相关联。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3.与污染环境罪等相关联。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举报人犯有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且并处罚金的,按照罚金金额的2%(最低2000元,最高50000元)给予奖励;未判处罚金的,给予2000元奖励。

4.与“两高司法解释”相关联。借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表述设定以下条款。暂时无法确定被举报对象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属于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即限本办法实施以来发生的),根据非法倾倒的数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举报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1000吨(含)以上的,每件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举报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100吨(含)至1000吨的,每件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 20000元;举报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3吨(含)至100吨的,每件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举报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0.5吨(含)以上3吨以下的,每件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其他情形(如废物毒性巨大的、倾倒数量低于0.5吨的)可酌情奖励。

5.给予各地一定裁量权。要求各市州生态环境、公安、财政部门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奖励金额。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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