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拟制说明

解读单位: 省生态环境厅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02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省生态环境厅 关联政策: 332189

  为落实厅领导关于环境执法应“综合施策、多管齐下”的指示精神,加快建立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运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意见,参照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内容,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省环境监察总队拟订了《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编制依据和目的
(一)《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
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
(四)《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由环保部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本备忘录的各部门。
(五)《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
(六)关于征求《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鄂信用办〔2016〕36号)
二、《办法》拟订过程
2016年12月组织召开了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会议,广泛征求基层、专家等各方意见,全省环保部门70余名具体负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同志参加会议。会后结合基层、专家等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充分吸取外省先进经验和做法,对我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评分方式、评价程序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起草了《关于征求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意见征求稿)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书面征求了省发改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31个相关单位,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辖区内重点企业以及厅机关各处室的修改意见,形成目前文稿。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5章,分别为总则、评价实施、失信惩戒、评价责任及附则,共20条。
(一)评价范围。《办法》第2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其他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参照执行。
(二)评价等级划分及记分标准。《办法》第6条规定环保部门根据参评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理情况进行记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的(含11分)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及以上的(含12分)企业为环境信用黑标企业,以黑牌标识。其中黑标企业为严重失信行为
《办法》附件《湖北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规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具体记分标准,以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信用评价的主要指标。分一般情形和特别情形两大类共21个记分指标。
(三)评价方法。《办法》第7条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立即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并及时将评价记分等情况书面告知企业。
对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四)评价程序。建立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动态管理和实时评价。
1.违法违规信息录入与查询。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罚处理决定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并作出相应的记分。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登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2.整改或修复信息录入。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应当主动整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不良环境影响的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事后恢复和环境损害赔偿。整改完成后,企业可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在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记录中补充其整改和修复信息。
企业整改和修复信息经环保部门核实后,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并核销其相应记分,但对应的记分标示自其有记分记录之日起保持一年。
3.年度记分结转。企业当年尚未整改完毕或尚未完成生态修复和环境损害赔偿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转入下一年记录。
(五)评价结果公开与共享。《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环保部门应将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中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告知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方面作为评价和使用的依据。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失信惩戒措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环境信用严重失信的黑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联合有关部门依照《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规定,对其实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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