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制度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27973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13日
发文单位: 鄂州生态环境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13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平竞争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制度

 

为转变部门职能,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建设,防止本机关出台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根据《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州政办发〔201745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审查范围。制定或起草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应当在制定过程中自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标准。严格对照《反垄断法》《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和《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州政办发〔201745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

三、审查主体。局成立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法治的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单位(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机关科室)负责审查;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起草的,由承办单位(机关科室)负责审查;我局代市政府拟订、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由承办单位(机关科室)负责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四、审查程序。承办单位(机关科室)应当在政策措施制订过程中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等规例外对涉及面广、预期社会影响强烈、舆情关注度高或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政策措施,可以征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独立第三方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及法制机构的意见。征求意见情况需详细记录。

承办单位(机关科室)应当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提交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法规科对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对提交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存在异议的,可在局党组会或局办公会集体讨论时作出书面说明。公平竞争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按公文流程呈报,所有办文材料经逐级审核后,一并存档备查。

五、定期评估。局属各单位、机关科室要定期对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咨询论证,评估报告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查,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及时提出依法废止或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经局领导审核后,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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