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7-220483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05日
发文单位: 国家环保等部门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0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7年12月05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


环水体[2016]179号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卫生计生委

  2016年12月6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2月12日印发

  

附件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实施情况及水环境质量管理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质量优先与兼顾任务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抽查相结合、行政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刚性要求,兼顾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水环境质量目标包括: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和劣Ⅴ类水体控制比例、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地下水质量极差控制比例、近岸海域水质状况等五个方面。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科技支撑、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八个方面。

  考核指标见附1,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见附2。

  第五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划分等级,评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

  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校核,评分大于60分(含),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即为考核结果;评分小于60分,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降一档作为考核结果。日常检查情况作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基本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计分。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度等,对上下游、左右岸水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后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自2017年至2020年,逐年对上年度各地《水十条》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21年对2020年度进行终期考核,仅考核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60分以下,或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劣Ⅴ类水体控制比例任何一项未达到目标,终期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是《水十条》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确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制定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确定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组织部参与。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包括电子信息在内的工作台账,对《水十条》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和《水十条》各任务牵头单位。自查报告应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等完成情况。

  (二)部门审查。《水十条》各任务牵头单位会同参与部门负责相应重点任务的考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机构应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水十条》的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等环境保护督政工作范畴,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统一汇总后抄送《水十条》各任务牵头单位及相关省级政府。

  (三)组织抽查。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随机选派人员、随机抽查部分地区)”方式,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自查报告、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和环境督查情况,对被抽查的省(区、市)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环境保护部对相关部门审查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价,于每年4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5月底前报告国务院。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环境保护部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开,并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区、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环境保护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相关部门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2020年考核的地区,除暂停审批该地区所有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要求,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对水质改善明显和进步较大的地区进行通报表扬。

  中央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在考核中对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水十条》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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