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0-220453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0年11月30日
发文单位: 鄂州环境保护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3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0年11月30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鄂州市环境保护局

鄂州环办[2009]12

 

 

鄂州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鄂州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下简称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确保网上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维护网站高效运作,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根据《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鄂州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鄂州市环保局网站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网站由鄂州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办公室(下简称局办)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是鄂州市环保部门对外发布信息、公开政务、在线管理和为公众提供在线服务的窗口,是国内外了解鄂州环保信息的重要渠道。网站名称为“鄂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网站域名(网址)为www.ezhbj.gov.cn。

   第三条 网站内容以《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中要求公开的内容为主,按照“依法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以公正、便民、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第四条 需网上公开的信息:

   (一)鄂州市环境保护局机构设置和职能;

   (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五)影响公众安全的环境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六)环境质量状况;

   (七)人事任命、免职等情况;

   (八)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九)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情况;

   (十)各项工作的工作动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不予网上公开的信息: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提供信息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时效性、保密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各相关工作部门信息员由该部门负责人指定,负责与本部门或本栏目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和网上发布工作。其他人员如需要发布信息,应先与各部分信息员取得联系。

    第八条 各部门信息员将拟发布的信息报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可直接网上发布或交信息中心上网发布。

   公文须经发文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上网,局办公室对行政发文负统一监督责任;环保投诉由局信访处、市环境监察支队按信访程序处理回复。

   第九条 各栏目内容以变更后随时发布为主,至少保证每半年有新内容发布;空气质量、地表水、噪声等数据按日报、月报、季报发布;新闻确保24小时内及时更新。

   第十条 已发布的信息如需修改或撤销,应事先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局办先行撤销。

   第十一条 局办负责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公布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信息发布统计数据,定期向分管局领导汇报信息发布工作的综合情况。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信息员负责建立本处室(单位)信息发布日志,建立上网信息(包括发布、修改、撤销等操作)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局保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的定密工作,准确界定本系统的国家秘密信息、工作秘密信息和商业秘密信息。

   第十三条 正确处理政务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公开政务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 擅自上网发布涉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局办加强对上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适时委托电脑公司对网站系统进行技术监控,防黑客、防病毒,定期对网站内容进行备份。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〇〇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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