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鄂州市环境应急工作要点

日期:2021-05-12

 

为强化我市环境应急工作,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控,着力提升环境应急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全省环境应急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1年鄂州市环境应急工作要点》。

    一、妥善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始终坚持并落实好“有事没事当有事准备,大事小事当大事对待”、“五个第一时间”(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监测、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查、第一时间发布信息)、“三个不放过”(事件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件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等有效做法,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一)加强环境应急值守。贯彻落实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应急值守要求,健全机制、优化流程、推动值守工作规范化。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敏感节点,以及台风、泥石流、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期间的监测预警和信息研判,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获取各类可能次生环境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特别要加强钢铁、火电、水泥、制药、建材等行业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值守,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同时加强日常排查和信息研判,做到早发现、早调度、早处置。

(二)及时准确报送信息。严格落实信息报送时限要求,确保信息报送快速及时,应急状态下可直接报送仅有签字的报告。报送的信息要准确全面,强化信息审核,突出污染物质、污染范围、事发点周边敏感环境目标等信息核报,信息报告要附现场照片,必要时提供视频等材料。

(三)科学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第一时间派人赶赴现场并按照《鄂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经初期研判,对可能成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重金属的,或可能产生跨界影响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及时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一是市生态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应急监测。快速、准确提供监测数据,预测污染物扩散趋势;二是要针对不同污染事件类型提出相应应急处置建议,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尽可能减少二次污染。

(四)进一步强化信息公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应急事件要严格落实5·24”(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要求。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24小时内在官方“两微一端”(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平台上发布时间信息,并结合事件进展持续公开信息。公开信息时,说清楚污染物质、污染范围、防护措施等公众关心的问题。

(五)认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生态环境部第32号令)的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配合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严格按照《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第16号令)的要求,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同时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每起事件处理结束后,及时将总结、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报告、整理好的档案等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应急信访处。

二、重点推进的工作

(一)建立跨区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同周边相邻地市交流沟通,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区建立跨区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后,上下游地区应通过联合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检验机制实效并及时完善。20216月和12月底,市生态环境部门将联防联控机制建设进展情况报省厅应急信访处。

(二)推广“南阳实践”,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2019-2020年,生态环境部在丹江口库区上游通过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以空间换时间的“南阳实践”,完成了34条河流应急响应“一河一策一图”,编制了《突发水污染事件以空间换时间的应急处置技术方法》。2021年,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选择主城区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编制河流应急响应“一河一策一图”,建立完善应急响应方案,切实保障水质安全。落实情况于20211215日前报省厅应急信访处。

(三)持续推进行政区域风险评估。各地严格按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的要求,开展行政区域风险评估,解决区域风险总体底数不清、基础工作薄弱、防控能力不足、缺少抓手系统推进等突出问题和短板。

(四)持续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一是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属地区域环境风险状况和应急能力,及时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和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并组织演练检验。二是严格执行饮用水源应急预案。严格按照《鄂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工作,保障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三是加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按照应备尽备的原则,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持续推进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配合省厅开展预案电子备案系统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适时修订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大力开展应急演练。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组织一次政府应急预案的演练。市生态环境部门预计于20219月举行长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于20211023日配合人防开展应急演练。同时,要督促较大风险以上的企业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情况通过每季度的应急工作总结报省厅应急信访处。

(六)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根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对危险废物规范性处置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规范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严格执行《鄂州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推动建立健全我市固废污染环保有奖举报制度。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按时填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清单。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检查排污单位环境应急设施运行、危险废物管理、应急预案及物资储备情况等,消除环境安全风险隐患。

(七)深入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市政府《鄂州市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十大战略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845号)的要求,督促环境污染风险较大的企业购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为我市经济绿色发展、持续发展保驾护航。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生产管理和污染防控,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三、大力推进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应急专家库建设。根据《2021年全省环境应急工作要点》的要求,市生态环境部门2021年底前,初步建立和完善市本级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信息向本行政区域公开,加强应急专家管理,保持良好沟通,最大程度发挥应急专家智力支撑作用。

(二)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共建共享。根据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需要及时补充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配合省厅做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电子库的相关工作。

(三)加强环境应急装备资源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的要求,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规范环境应急管理机构。针对应急指挥、应急交通、应急防护、应急调查取证和日常办公几个环节的特点和实际工作情况提出环境应急需要配备的基本装备,保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和环境应急的需要。

(四)开展以案促建,提升应急能力。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以案促建,提升环境应急能力”专项活动方案》(鄂环办〔202121号)要求,制定鄂州市专项活动方案,精心组织我市“”以案促建,提升环境应急能力“专项活动。通过生态环境部组织线上培训,历史案例剖析查找我市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政策建议。并将专项活动总结于20211215日前报送省厅应急信访处。

(五)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培训。根据《鄂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学习培训方案》的布署,采用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分批培训与分类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培训提高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相关人员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20211215日前,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本年度环境应急工作落实情况报送省厅应急信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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