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明细表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16-03-30

市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明细表

填报单位(公章):市环保局                                填报时间:2012.9.3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工验收

子项名称

办 理 程 序

申请

部门

责任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时限

受理

部门

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责任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0711-3356053

时限

1个工作日

说明: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符合要求的送局领导审签;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

审查一

汪自斌

部门

行政

审批科

责任人

汪自斌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0711-3281877

时限

1个工作日

说明:审查要件的程序性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将申办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审查二

部门

责任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时限

说明:

决定

决定一

陈祎斌

部门

责任人

陈祎斌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0711-3281818

时限

1个工作日

说明: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

决定二

祝健

部门

责任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0711-3281866

时限

1个工作日

说明: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

送达

部门

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责任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0711-3356053

时限

1个工作日

特别

程序

程序一

部门

责任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时限

说明:公开听证、重大项目专家论证、环保法定公示等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程序二

部门

责任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时限

说明:

填报人:                          领导签名:

市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明细表

填报单位(公章):市环保局                                填报时间:2012.9.3

事项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子项名称

办 理 程 序

申请

部门

责任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时限

受理

部门

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责任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0711-3356053

时限

1个工作日

说明: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符合要求的送局领导审签;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

审查一

许 勇

部门

污染防治科

责任人

许 勇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0711-3281808

时限

1个工作日

说明:审查要件的程序性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将申办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审查二

部门

责任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时限

说明:

决定

决定一

邵松林

部门

责任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0711-3281888

时限

1个工作日

说明: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

决定二

祝健

部门

责任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0711-3281866

时限

1个工作日

说明: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

送达

部门

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责任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0711-3356053

时限

1个工作日

特别

程序

程序一

部门

责任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时限

说明:公开听证、重大项目专家论证、环保法定公示等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程序二

部门

责任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时限

说明:

填报人:                          领导签名:

市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明细表

填报单位(公章):市环保局                                填报时间:2012.9.3

事项名称

环评资质审查

子项名称

办 理 程 序

申请

部门

责任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时限

受理

部门

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责任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0711-3356053

时限

1个工作日

说明: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符合要求的送局领导审签;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

审查一

汪自斌

部门

行政

审批科

责任人

汪自斌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0711-3281877

时限

1个工作日

说明:审查要件的程序性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将申办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审查二

部门

责任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时限

说明:

决定

决定一

陈祎斌

部门

责任人

陈祎斌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0711-3281818

时限

1个工作日

说明: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

决定二

祝健

部门

责任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0711-3281866

时限

1个工作日

说明: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

送达

部门

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责任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0711-3356053

时限

1个工作日

特别

程序

程序一

部门

责任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时限

说明:公开听证、重大项目专家论证、环保法定公示等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程序二

部门

责任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时限

说明:

填报人:                          领导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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