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17-11-14

*咨询电话:0711-3281887(局办公大楼二楼辐危科)*

许可项目: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许可条件

1、申报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申报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七条规定;

3、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申办材料

1、申报单位应填写《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提交试运行计划,试运行期不超过3个月。

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在污控科领取和填写《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审查:污染控制科

1.申报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是否具备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2.对申报单位的经营地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市规划等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

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申报核发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提出操作意见,并告知申报人和利害关系人,

4.根据申报经营危险废物的处置技术、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安全经营处置条件和环境状况,核定危险废物经营方式、范围、种类、数量等。

5.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报分管局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决定:分管局长

    1、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2、符合决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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