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上,市生态环境局代表市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在结合省环科院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向两个案件的赔偿义务人分别提出了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总额为567840元、418100元的主张,并向赔偿义务人阐述了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赔偿理由、相关法律依据及主要证据,与赔偿义务人就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修复要求与期限及费用承担等问题进行磋商,经过4个多小时的磋商,双方达成共识,并当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这次成功磋商,对鄂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示范作用,市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责任,强化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零容忍”,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到应赔尽赔。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及“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为推动鄂州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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