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18-03-29

鄂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85号)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土壤目标需求和土壤环境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一)重要意义
  鄂州市位于湖北省东部,长江中游南岸。西邻武汉,东接黄石,北望黄冈,鄂州居中独厚。土壤肥沃,气候适宜,资源丰富,构成各种类型生态环境,有利于各种植物的生长,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境内拥有大小湖泊133个,水域面积65万亩,是著名的“百湖之市”、“鱼米之乡”。保护好鄂州市土壤环境,对维护湖北省生态环境安全、农产品安全、人居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菜篮子”、“米袋子”、“水缸子”安全,保护好土壤环境,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全市贯彻落实全省加强环境保护的政治担当,是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全市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迫切需要。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着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全面落实《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85号),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久动力。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根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四)主要指标
  到2020年、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分别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
  (五)分区管控
  各区在充分落实各项土壤污染防治任务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特点,重点落实以下方面:中心城区重点落实工业遗留地块安全利用,2020年区域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鄂城区重点加强工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未利用地保护与开发,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华容区重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和污灌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梁子湖区重点加强耕地及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
  二、筑牢全市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基础
  (六)开展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按照国家及省里要求配合省环保厅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全市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渣场、尾矿库等地及其周边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进一步加强各区、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逐步开展一般建设用地、矿区和未利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和分布的调查。结合全市实际,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调查。对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每3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监测数据上报全省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共享平台。依托“金土地”工程,推进全市土地地球化学评价工作,开展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工作。(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参与部门: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以下各项均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七)建设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017年底前,根据全省土壤监测方案和年度监测计划,配合完成辖区内国控、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在国控、省控监测点位布设的基础上,2019年底完成市控点位设置,基本建成覆盖农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垃圾填埋场、固废堆存场地及周边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所有行政区和功能区。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提升全市检测能力和水平。(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
  结合《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85号)和全市实际,自2018年起,每年对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开展1次调查监测,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积极推进水源地保护区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监测。(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
  (八)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
  整合环保、国土、城建、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依托多规合一建立全市土壤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力争2020年底前建成并实现与省级平台联网共享。(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城建委、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等)
  三、加强全市农用地环境保护
  (九)科学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依托国家即将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湖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成果,根据全市土壤质量基本情况,全面启动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全市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各区于2018年底前分别完成本行政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方案制定,划定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湖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市农业部门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以梁子湖区为试点,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和其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试点工作,试点方案和划定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湖北省政府备案。通过科学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为加强耕地分类管理、精准施策、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扎实基础。(牵头部门:市农委;参与部门: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
  (十)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
  贯彻落实《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严守耕地红线。市国土部门牵头负责将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耕地红线管理,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要求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并及时合理调整鄂州市土地利用规划。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梁子湖区进行试点,通过采取植树造林等措施,在农产品产地边界设置隔离防护带,预防和控制土壤污染。禁止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项目占用隔离防护带。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优先向梁子湖区试点区域倾斜。各区于2020年之前完成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继续推行有机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秸秆还田、轮作休耕、测土配方施肥、病虫绿色防控等综合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牵头部门:市国土局、市农委;参与部门: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
  明确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责任。从事农业生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对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人,要通过批评教育、技术指导或者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整改。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并约定受让方土壤环境保护责任条款,对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要限期治理修复;对拒不履行限期治理修复义务的,可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措施,直至依法解除协议、合同。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各区,要采取预警、约谈、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牵头部门:市农委;参与部门: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
  防控企业污染优先保护类耕地。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制药、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加强对现有相关行业企业的监管,规范工业废物污水处理设备污泥处理处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工艺技术落后的企业要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搬迁。(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参与部门:市经信委)
  (十一)推进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
  坚持边调查、边示范、边推广,有序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结合全市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及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比较集中的市辖区要及时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明确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技术措施、安全利用要求、农产品质量抽查及定期检测制度等重点,为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提供保障。各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以及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实行标准化生产,大力开展无公害生产基地建设。到2020年,全市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省下达指标要求。(牵头部门:市农委;参与部门: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十二)全面落实严格管控类耕地管控要求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实行清单式管理。依法划定全市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粮油、果蔬等食用类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排查威胁地下水及饮用水源安全的耕地区域并建立清单,有关各区制定实施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积极落实全省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全市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省下达指标要求。(牵头部门:市农委、市林业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等)
  (十三)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突出源头预防和保护,全面加强林地、草地、园地管理,全面加强林地、草地、园地监管。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情况,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牵头部门:市林业局;参与部门:市农委、市环保局)
  四、加强全市建设用地监管
  (十四)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范和湖北省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开展全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17年底前摸清全市拟回收土地详情,自2018年起,全市范围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制药、焦化、化工、电镀工业企业用地,以及作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用服务设施用地、商服用地等使用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转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地块,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禁止作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用服务设施用地、商服用地使用,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由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权转让方负责开展的调查评估,其结果向市环保、国土等部门备案。各类建设用地调查评估结构信息由市环保局统一整理后汇总到省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局等)
  (十五)制定污染地块分用途管理措施
  自2017年起,各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并建立全市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定期开展监测,评估污染物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的环境影响;对于污染已经扩散或存在扩散风险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牵头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与部门: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水务局等)
  (十六)严把建设用地入口关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条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与湖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相结合,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土壤修复。未修复或修复后未达到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任何违反规定,将不符合建设用地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纳入城市规划,进入供地、用地程序,均要严肃追究责任。(牵头部门: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规划局、市监察局等)
  (十七)明确建设用地保护工作职责
  市国土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中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制定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杜绝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等问题。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用地论证和审批管理。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农作物质量状况,提出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建议,并做好治理、修复等转变前的相关工作。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统一监管。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交通运输、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用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要建立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土壤污染防治强大合力。(牵头部门:市国土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等)
  五、加强全市未利用地保护
  (十八)推动未利用地保护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市国土部门协助省国土厅开展全市未利用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未利用地清单、耕地后备资源清单,并做好清单更新工作。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各区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符合耕地标准的纳入耕地红线范围,不符合耕地标准的,不得开发为农用地。严禁向湿地、滩涂、沼泽等未利用地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开展全市矿山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情况调查,加强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有关企业或相关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治理、修复;不具备污染治理能力的,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指定第三方治理,费用由污染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牵头部门: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公安局等)
  六、加强全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控
  (十九)强化土壤空间布局管控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环境分级空间管控。根据《湖北省土壤环境功能区划》,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定工作。全市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与当地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综合考虑土壤等环境质量状况和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现有相关规划与土壤环境功能区划不符合的,要依程序规定主动进行修编;不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要主动避让。统一规划、科学布局葛店经济开发区,鼓励新建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现有工业企业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要求,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或搬迁入园,切实减少土壤污染。制定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需搬迁或关闭的企业名录。严控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地块规划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药、焦化等行业企业。严控在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药、焦化等行业企业周边或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上新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严禁在生态红线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人口聚集区、环境承载能力薄弱地区新建涉及重金属产生排放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工商局等)
  (二十)防控工矿业污染土壤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更新。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明确土壤防治的监管要求。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要遵循“三同时”制度。自2017年起,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主体,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对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鄂州富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等拟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评批复及有关检测规范要求,每年至少自行开展一次厂区和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环保部门定期对监测结果进行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结果与土壤环境信息化平台联网并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依据。根据国家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做好替代工作。加强电气电子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制药、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迁、改造及扩建活动,要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企业拆除技术规定和监管办法,全过程接受监管,防治拆除活动对土壤的污染。(负责部门: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在泽林镇、碧石镇、汀祖镇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采取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全面整治丁荷铁矿尾矿库、汀祖镇花家山铁矿尾矿库、鄂城区汀祖光面垴尾矿库和大洪山铁矿尾矿库四个历史遗留尾矿库。加强对大冶铁矿白雉山尾矿库、程潮铁矿杨家湾尾矿库的监管,并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要加强辐射安全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工作监管力度和业务水平,有关企业每年对本矿区土壤开展一次辐射环境监测。(负责部门: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严控重金属污染土壤。到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达到省级下达任务指标。根据“十三五”重金属总量控制目标和年度指标制定工作计划,继续推进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提高重金属行业准入门槛,实施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升级,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加强对涉重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对污泥处理处置不合规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在湖北省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每2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引导相关企业生产替代产品。加大对企业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水务局)
  严管工业废弃物污染土壤。加强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事中、事后监管,启动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风险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存放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电石渣、碱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存在风险的堆存场所的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风险隐患较大的堆存场所,其使用权人要编制整治方案,建立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防止工业废弃物潜在风险隐患对土壤安全形成现实威胁。以用促治,深入推进工业废物资源化,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企业开展废物收集及资源化利用。加强对湖北能源集团鄂州发电有限公司姚家湖灰场的监督管理。在借鉴国家和省级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进协同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处置科学的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协同处理网络。(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供销社等)
  (二十一)控制农业源污染土壤
  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化肥农药,鼓励有机肥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选用生物农药,推进农药、化肥、农膜、植物调节剂减量化,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继续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示范工程建设,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制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定期公布农业投入品禁用目录。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农药、肥料包装物和残留、废弃农用薄膜等清除、回收工作,因地制宜设置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存和综合利用网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依法规范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未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加强灌溉用水水质监测和用水管理,阻断水污染向农田转移。对长期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并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全市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灌溉用水灌溉农田。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在梁子湖区试点推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95%以上。在碧石镇、涂家垴镇、庙岭镇等地力相对贫乏地区,优先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牵头部门:市农委;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等)
  (二十二)控制生活源污染土壤
  控制城乡生活污染源,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监管,鼓励群众自觉使用可循环使用的购物袋和环境标志产品,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2020年底之前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加强湖泊、河道清淤环境管理,底泥清除前应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价,污染底泥堆放和处置场地应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防止土壤二次污染。结合精准扶贫、美丽乡村、移民新村等工作,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扩大扶持范围,推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牵头部门: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建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
  确保医疗废物全部实现安全处理处置。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联单转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实行无害化处理。卫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联单转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由有资质的单位实现全收集。(牵头部门: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城管局等)
  七、推进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二十三)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局、市农委等)
  (二十四)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坚持规划先行。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重点项目库、分年度实施计划,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并报省环保厅备案。(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水务局等)
  (二十五)扎实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坚持突出重点。根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鄂城区汀祖荷花池湿地公园、鄂州开发区杜沟村原小选厂、各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逐步推进治理与修复工作。全市重点开展制药、化工、电镀、金属制造等企业用地、尾矿及周边农田、村庄、河流等区域土壤环境综合治理。如武汉高科表面处理工业园内涉重金属企业、原农药化工企业退出后土壤残留污染修复,三和管桩厂内原呋喃丹土壤污染修复问题。优先开展4座无主尾矿库恢复植被等工作。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应达到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建后管护,严防边整治边撂荒,严禁土地整治后又被非农业建设占用,多措并举提高整治土地的质量等级。对因生态退化等原因导致耕地等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不得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并用于占补平衡。(牵头部门:市安监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局等)
  坚持科学方法。各区根据国家、省土壤污染相关标准和治理修复技术规范,综合考虑本地实际,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工程实施前要编制修复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工程施工期间应加强管理,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施工期间的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要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根据国家相关办法,逐步推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
  八、加强全市土壤环境监管执法
  (二十六)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监管重点
  开展土壤环境中铅、铬、砷、镉、汞、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监测。加强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化工、制药、电镀、制革、矿山、铅酸蓄电池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的环境监管。加强大冶铁矿白雉山尾矿库、程潮铁矿杨家湾尾矿库监管力度。重点监管梁子湖区绿色食品产地。实施过程控制,加强华容创业园等涉重金属产业园区污染防控自控水平和过程性关键运行参数的监控能力建设。对外公布全市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安监局、市农委、市经信委等)
  (二十七)强化土壤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将土壤环境监管纳入全市环境监察机构日常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土壤质量管理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总量管理制度。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壤重点污染物类别,制定各区土壤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任务。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企业、土壤环境质量恶化地区进行公开曝光。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活动,综合采取约谈预警、媒体曝光、限期整改、挂牌督办、环评限批、查封扣押、行政拘留、按日计罚、企业关停等手段,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等)
  (二十八)重视土壤环境应急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土壤环境应急工作,做好土壤环境预警、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要将土壤环境应急事项作为环境应急工作重要内容纳入环境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要立即采取必要处理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及时作出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安监局、市林业局等)
  九、构建全市土壤防治支撑体系
  (二十九)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支撑
  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支撑。遵循产-学-研-用模式,基础研究方面全市各级政府支持的科研项目向土壤污染防治方向倾斜,充分发挥地方科研院所、企业等科研机构积极性,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应用研究,重点在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土壤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与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基础研究方面,以及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土壤环境遥感监测、高背景区农用地土壤污染阻控与安全利用、工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修复与安全开发等关键技术、材料和装备研发方面。土壤类适用技术方面,以农用地污染土壤、典型污染地块为重点,结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在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选取合适地块开展土壤修复试点工作。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努力提高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适用技术水平。(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参与部门: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科技局等)
  (三十)强化土壤污染防治产业支撑
  把土壤污染防治产业作为全市“十三五”及今后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依据坚持绿色发展、建设生态城市的定位,以电力、钢铁等龙头企业为依托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产业集聚化、高端化发展。在污染治理成套设备、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领域,推进环保产业集聚发展,建设全省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化示范基地,形成综合实力雄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培育若干充满活力和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门类的土壤污染防治全产业链,努力提高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适用技术水平。积极推行土壤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府采购第三方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监测与检测服务。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推动“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提供支撑。通过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制度,规范、监督、激励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工商局等)
  (三十一)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支撑
  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倾斜力度,在依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积极争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有关资金的基础上,要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落实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试行环保领跑者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作用,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绿色金融信贷,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推行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土壤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水务局等)
  (三十二)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的司法支撑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土壤环境污染案件取证、审判工作和检察机关监督工作。可应用“两高”司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解释进行处罚。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加强联动,加大打击土壤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知识普及作为普法重点,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氛围。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土壤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为其提供必要帮助。(牵头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参与部门: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
  十、加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三十三)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和解决本地区土壤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根据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贯彻省“政府抓总,部门配合,地方落实”原则,各级政府要发挥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部署和组织落实,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级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环保必须管土壤”的要求,认真落实本系统、本领域、本行业的土壤环境保护职责。严格落实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防协作机制。市环保局配合省环保厅做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日常工作。(负责部门: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水产局等)
  (三十四)严格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奖惩
  根据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和各部门,由市委组织部分年度对各区各部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于次年2月前通报考核结果。2020年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要依据,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生态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问责制度,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地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损害生态环境的,坚决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人不论调离、提拔或退休,均不影响其承担终身责任。把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省级环境保护政府奖表彰。(负责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人社局等)
  (三十五)监督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有关企业要切实履行达标排放、污染治理、信息公开等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禁未达标污水排入市政管网设施,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进行停产改造;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法律责任。各区相关部门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省管企业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委等)
  (三十六)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监督
  完善土壤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各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排名。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目标、任务、项目及进度等信息,各级政府要依法及时公开。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公众合法有序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局、市农委等)
  (三十七)营造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良好氛围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市委党校教学计划。(负责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检察院、市中法院、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委)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抓好各项重点任务、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全面对接落实省政府目标任务,按规定制定公布本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送市环保局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履职情况,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市政府将就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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