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2021年排放源统计情况

日期:2022-11-18
 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依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2021年度排放源统计工作,现将2021年鄂州市排放源统计数据公布如下。

一、统计范围

2021年度排放源统计调查对象为辖区内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移动源,以及实施污染物集中处理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工业源的调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纳入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企业。

农业源的调查对象为省级负责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统计工作的部门,其中畜禽养殖业主要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种的规模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

生活源的调查对象为地市级负责城乡居民生活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第三产业统计工作的部门。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对象为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其中,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不包括企业内部自建自用废水处理厂)、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移动源的调查对象为省级负责机动车保有量数据统计工作的部门。

二、统计数据

(一)基本情况

2021年我市纳入排放源统计调查对象209家,其中工业企业197家,污水处理厂8家,生活垃圾处理厂3家,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1家。

(二)污染物情况

1、废水污染物

全市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1758.47吨,其中,工业源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76.54吨,生活源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1580.29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65吨。全市废水中氨氮排放量为520.93吨,其中,工业源废水中氨氮排放量为6.50吨,生活源污水中氨氮排放量为514.09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氨氮排放量为0.343吨。全市废水中总氮排放量为1635.73吨,其中,工业源废水中总氮排放量为66.12吨,生活源污水中总氮排放量为1569.61吨。全市废水中总磷排放量为139.62吨,其中,工业源废水中总磷排放量为1.38吨,生活源污水中总磷排放量为138.24吨。

2、废气污染物

全市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7675.43吨,其中,工业源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7210.42吨,生活源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465.02吨。全市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0845.54吨,其中,工业源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8779.32吨,生活源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57.52吨,移动源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1908.70吨。全市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5963.12吨,其中,工业源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5003.92吨,生活源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935.06吨,移动源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24.14吨。全市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3103.67吨,其中,工业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1292.59吨,生活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1225.83吨,移动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585.25吨。

3、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708.97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645.76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1.44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61.84万吨。危险废物上年末贮存量0.475万吨,危险废物产生量1.763万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1.766万吨,危险废物本年末贮存量0.472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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