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已结束】关于征求《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草案)》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0-01-09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44号)、《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牵头对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了重新划分和调整。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1月17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陈瑾

联系电话:0711-3281899

传真号:0711-3281815 

电子邮箱:ezepbzl@163.com

 附件:1、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草案)

2、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草案)的起草说明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9日

 

附件1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草案)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经研究,决定对鄂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燃区范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划定鄂州市的城市、镇规划区为禁燃区。

二、 禁燃类别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对应《高污染燃料目录》的Ⅱ类(较严),具体为: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 禁燃区管理措施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二)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须于2020年6月底前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改用集中供热。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其中,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武钢资源集团程潮矿业有限公司和武钢资源集团鄂州球团有限公司须于2023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暂不纳入禁燃区管理。

(三)禁燃区范围内新建锅炉、窑炉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他可再生能源。

四、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和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区(开发区)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实施工作。

五、 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设施的,由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鄂州政规2016〕11号)同时废止。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月  日


附件2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的通告(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禁燃区调整的必要性

(一) 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高污染燃料直接燃烧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大,是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优化能源结构是从源头上削减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最有效的方式。通过调整扩大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力推广清洁能源使用,将积极促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二) 国家政策要求

为推进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整治任务,2016年11月18日,我市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鄂州政规〔2016〕11号)。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44号),各市州城市应在2019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调整。进一步细化高污染燃料管控类别,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明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

二、起草过程

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在充分学习杭州、中山、苏州、武汉、宜昌、襄阳等市在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后,拟定出初稿,并于6月向相关部门、各区(开发区)进行了第一次征求意见,同时在我局官网向社会公众发布了征求意见的公告,收到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反馈意见。在修改完善后,于8月进行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和各区(开发区)均无意见。

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 管控类别不明确

原环保部于2017年3月发布了《高污染燃料目录》,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并明确各类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型。由于我市现行的禁燃区通告出台时间为2016年,未能按燃料类别落实管控要求。

(二) 禁燃区范围较小

目前我市禁燃区范围为:主城区(以鄂黄长江大桥连接线、葛山大道、江碧路、吴楚大道、旭光大道、樊川大道、沿江大道相连并合围的区域)、葛店开发区、花湖开发区、鄂州开发区,且仅限于城市建成区内,主城区亦未全覆盖,无法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我市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44微克/立方米)距离达到国家二级标准(35微克/立方米)仍有较大距离,而PM2.5主要来源为工业生产和燃煤等。

四、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 明确管控类别

综合考虑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拟确定我市禁燃区类别为Ⅱ类(较严),按Ⅱ类落实管控要求,即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种类为: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 扩大禁燃区范围

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必要进一步扩大我市禁燃区范围。考虑到市政建设和配套设施的不断延伸,建成区范围为动态变化的,且边界相对模糊,不利于后期监管执法。同时,为进一步巩固我市燃煤锅炉淘汰成果,全面禁止新建燃煤锅炉,拟将我市禁燃区范围扩大到各区(开发区)城市、镇规划区。

五、涉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有效期情况

暂无。若与后续国家或省政府颁布的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与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不符,将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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