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我部组织起草了《关于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送给你厅(局),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7年12月1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联 系 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 安蕴馨
电 话:(010)66556405、66556428(传真)
邮 箱:439351335@qq.com
附件:关于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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