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常见问题——2023年第3期】

(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问题答疑专栏)

日期:2023-11-28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和《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为指导有序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将持续推送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问题答疑专栏。

  问:“工业噪声排放信息表”中要求填报所有的产噪设施还是填报主要产噪设施?

  答:只需要填报最主要的产噪设施及数量,具体可参照技术规范附录 A 填报。

  问:从目前系统填报来看,同一生产线/产噪单元,产噪设施和治理设施是没有对应关系的。如一个治理设施对应多个产噪设备,治理设施数量怎么填(如厂房隔声)?

  答:治理设施对应多个产噪设备时,只需填写实际的主要治理设施及数量即可,具体可参照技术规范限录A填报。

  问:排污单位填报主要产噪设施时,是否需要填报运输工具?

  答:不需要填报运输工具。

  问:排污单位提交的分布图是具体到产噪单元即可,还是要详细到各个产噪设施?

  答:排污单位应提交主要产噪设施和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分布图。

  问:是否每个产噪设备都要在主要产噪设施和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分布图标注点位?

  答:只需要标注主要产噪设施和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问: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时要求提供监测数据等说明材料,请问监测数据是否为必须提交的材料?

  答:监测数据作为工业噪声排放达标能力的证明材料,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工业噪声达标排放说明材料。

  问: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具备哪些条件可简化提交材料?

  答:排污单位的主要产噪设施位于封闭厂房,并且连续一年的厂界噪声排放值自动监测数据低于GB 12348规定的排放限值10分贝,可以不填报主要产噪设施和主要污染防治设施内容,只需要填报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和生产时段即可。

  问:工业噪声排污单位符合简化提交材料条件,请问需要提供哪些佐证材料或依据?

  答:排污单位需要提供证明其厂房封闭的设计文件,以及一年内的自动监测数据等佐证材料。

  问:工业噪声排污单位监测点位的布设是否适用HJ 819-2017?

  答: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符合GB 12348、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或HJ 819等标准要求。

  问: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是否需要安装噪声自动在线监测设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问:排污许可证变更工业噪声内容时,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要求中是否需要单独写明噪声的相关要求?

  答: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应单独规定工业噪声内容要求,具体内容包括工业噪声排放基本信息、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以及其他规定的噪声相关内容执行情况等,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样表(工业噪声)参见技术规范附录 D。

  问:已申领排污许可证但还未增加工业噪声相关内容的企业,其年度执行报告是否需要报告工业噪声相关情况?

  答:不需要。待工业噪声许可事项记载到排污许可证后,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将工业噪声相关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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